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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担保的裁判规则变了!

      "投资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本金安全永远都是第一位,利息永远没有本金多,合规,专业,可持续性永远都是赚钱的根本。"这是秉一公众号上一位读者的留言。在此,十分感谢这位朋友对秉一在宣传安全投资、普及合规知识方面的肯定。了解秉一优质债权项目的人知道,除了底层资产、债权债务真实唯一等风控措施外,担保的严谨、合规也同样是秉一风控极为重要的环节。因为,有效担保是守住“本金安全永远都是”这条红线最可靠的保障。

      对于担保是否有效,大家可以在一些投资项目中,重点关注担保方的担保是否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在以往最高院的裁判规则中,该条规定被视为管理性规范,非强制性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只要加盖公司印章,原则上均认为有效。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56号】最高院就认为:“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此上述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但是,随着九民会议纪要实施后,对于公司对外担保,裁判规则发生重大变化,例如最高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湖北润达公司、厦门厦工公司(债权债务方)和中建公司(担保方),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1143号判决:
      中建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案件中,没有证据证明担保方以公司名义为本案提供的担保经过了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同意,故该担保属于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因此《第三方单位担保书》被认定无效。
      也就是说,曾经担保方没有股东决议,担保或可视为有效,而现在裁判规则变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
      秉一希望通过这两个鲜明的案例对比,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债权相关项目中担保有效性的裁判变化,要因时制宜,严谨合规,避免发生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秉一所推介的优质债权项目无论是现在还是过去,均会要求担保方出具股东会决议或决定,一贯始终的用最严苛的方式对每一期项目进行风控。
      正如秉一项目管理者所说:“秉一的风控团队会将每期项目的融资主体视为无法兑付,用这样的担心和考量来管理项目,项目的风控才能穿透到底,担保才会有效并足额覆盖项目资金,客户的投资本金才可以安全无忧,进而持续性的为公司、为投资者和实体企业创造价值!”